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欢迎您访问濮阳市信访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访论坛
信访论坛
法治信访 依法才好办事儿
发布时间:2016-10-8    点击:4256次    [关闭本页]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近年来,国家信访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法治信访工作,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使群众的信访诉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保障了群众权益。法治信访都有哪些新举措?

  诉访分离:改变“信访不信法”

  长期以来,“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在一些信访人心中根深蒂固。2014年,中央明确要求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和相关部委制定下发了配套文件,厘清诉讼与信访的界限。

  ----中央政法委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问题接连出台多个配套措施,直指“案结事不了”难题,还在全国全面推行涉法涉诉案件律师代理制,为信访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最高法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进一步为落实“诉访分离”提供保障。----各级信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教育疏导,确保诉访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地逐步实现了诉讼与信访分离,各级行政机关已经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事项,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不少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的“老上访户”老孙没想到,自己上访了12年的一起劳动纠纷官司,在第三方律师介入后仅用了3个月就得到满意的结果。帮助老孙的是来自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这家中心主要受理对政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决定不服、且尚未终结的信访案件。独立于法官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律师充分发挥了化解矛盾的桥梁作用。中心成立5年来,已受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逾400件,息访人数近3000人。

  分类处理:改变“信访是个筐”

  民间有戏言:“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清,不管什么问题都涌进信访渠道,其直接后果就是信访部门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项,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充分履行,导致很多信访事项在部门之间“空转”,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曾撰文指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群众诉求,对于落实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国家机关的层级监督、释放体制内纠错的良好效应以及引导群众养成尊法守法意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如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已经得到全面推广。2014年下半年起,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中央相关部委,对本领域处理信访诉求的法定途径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目前,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等37个国家部委都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分类处理清单,各省、区、市也不同程度完成了省级单位清单梳理、文件下发和网上公示等工作。清单实施后,信访人想“告状”,只要比对清单找到相应的途径即可。若信访人不清楚,相关部门就按照清单导入相应途径。

  “民政部在2015年3月就出台了《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是部委中较早的一个。清单对百余项信访请求进行了梳理,列出了法定途径和法律依据。比如,反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的,法定途径是行政监察举报;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不满意的,法定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此类问题,信访部门会首先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来解决。”

  信访立法:推动法治信访向纵深发展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2013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逐项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10余项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

  地方的信访立法工作也取得新的突破,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性信访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配套出台的专项规定办法,累计达2000余项,广东、山东、河北、浙江等省份出台或修订了地方信访条例。

  目前,信访立法已被国务院列为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国家信访局也就这项工作开展了调研,多次召开了研讨会,并围绕信访立法设立了理论研究项目,积极推进信访立法进程。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山东省信访条例》是山东省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对信访事项作了类型化处理,确立了信访代理制度和阳光信访制度,并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作了规范,明确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情形,从多个角度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作了规范。”

相关评论
共有0人发表过评论
首页 | 工作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综合信息 | 信访指南 | 信访论坛 | 网上信访
CopyRight© pyxf.puya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1
     主办单位:濮阳市信访局 电话: 地址:濮阳市黄河中路154号
您是第 个访问者!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04989号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